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终314-31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拓梵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314-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溪头社区恒锋家具博览中心一层A16仓。

法定代表人:薛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萍,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前排村。

法定代表人:林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萍,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教育北路1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童志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仪,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拓梵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社区家具大道7号1-3。

法定代表人:薛连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萍,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拓梵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938-3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被告的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购买涉案专利产品的店铺也位于广东省,因此,本三案应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三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被告的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前排村,因此,本三案应由玉环县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三案移送至玉环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以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广东拓梵家居有限公司、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三案诉讼,故本三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作为被告的广东拓梵家居有限公司、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三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对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认为本三案应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另,虽然本三案被告之一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三案亦具有管辖权,但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三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认为本三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从而排除原审法院对本三案的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法官助理邓金华书记员李小芬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