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337号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启新路127、129、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H。
法定代表人陈伯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浩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南洋木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镇石景街(上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F。
法定代表人蔡锦添。
被告深圳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白云山新区明兴动力工业区B栋1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3。
法定代表人刘勿。
被告深圳市南方益利安阻燃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白云山新村明兴动力工业区B栋1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T。
法定代表人刘佩珊。
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南洋木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益利安阻燃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经审查,被告深圳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益利安阻燃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案件,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均不在宝安区,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区,龙华区不属于宝安区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交给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