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1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佰信湾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小石湖路8号210室。
经营者:杨锦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佰信湾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