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93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涛,男,汉族,1998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2019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