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2738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被告深圳市百事兴米业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红星社区红日路3号一楼、二楼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Q。
法定代表人彭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深圳市百事兴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百事兴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5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