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712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星语星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天山兴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友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时,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星语星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未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