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162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欣然厨具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大三社区升伟业农贸市场A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0744187J。
经营者:温学声,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欣然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