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217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利来综合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负责人:李民波,男,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利来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