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沪02刑更1075号罪犯吴卫爽,男,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卫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卫爽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浙07刑更22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卫爽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同意,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于2019年8月22日以(2019)沪虹矫赦字第3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吴卫爽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提出,罪犯吴卫爽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情形。
特报请对该犯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提出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吴卫爽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卫爽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