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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珍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82刑初173号
案件名称涂珍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涂珍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刑初17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珍丰,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淘宝网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浙江省建德市。

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正,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9)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珍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管辖问题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涂珍丰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管辖问题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涂珍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涂珍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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