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菲斯洛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董司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华,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宏良,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华,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菲斯洛普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宏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菲斯洛普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嘉兴菲斯洛普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菲斯洛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嘉兴菲斯洛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