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执307号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1-1。
法人代表: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区世芳平价超市,注册号411503606064567(1-1)。
经营者:刘世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张裕公司)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区世芳平价超市(以下简称世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2018)豫15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开展执行工作前世芳超市于2018年12月14日已将赔偿损失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汇至本院账户,应视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85元不再交纳,应对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8)豫15民初417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