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677号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益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忠成。
被申请人: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福兴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严永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睿行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其他财产。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