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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山湖区洪利便民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民初90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山湖区洪利便民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洪利便民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90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辉,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洪利便民超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石桥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7RG8Q3W。

经营者:朱欢荣,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洪利便民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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