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4830号原告:未来人才(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解放路153号江丽苑4幢7号。
法定代表人:谢柳欣,财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启超,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忆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179号自编C栋5024。
法定代表人:林勇凯。
被告:广东骏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50号远景商务楼405房。
法定代表人:游德生。
原告未来人才(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忆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骏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未来人才(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来人才(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来人才(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未来人才(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