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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岐山县名贵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民终490号
案件名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岐山县名贵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县名贵娱乐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7层6单元70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3日,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岐山县名贵娱乐会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凤仪路新汽车站西侧。

经营者:邱军良,男,汉族,生于1959年7月4日,住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金凤北路8号2单元4楼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龙飞,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11日,住陕西省岐山县青化镇凤家庄村太南组097号。

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岐山县名贵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岐山县名贵娱乐会所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同惠会审  判  员     宋小敏审  判  员     涂道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法 官助 理     罗红涛书  记  员     刘昕禹         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被上诉人:岐山县名贵娱乐会所,。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一审原告提出撤回其起诉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

二、准许×××(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不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不准许×××(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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