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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博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谢玉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63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博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谢玉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德博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谢玉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6304号原告:北京德博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6层1906。

法定代表人:赵如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敏,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玉雄,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博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博诺公司)与被告谢玉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德博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玉雄立即停止对我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谢玉雄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3.判令谢玉雄在《培训》杂志刊登致歉声明;

4.判令谢玉雄赔偿我公司合理开支33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为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务咨询和培训的中国法人,我公司依法取得了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翻译、复制简体中文版“六顶思考帽”“水平思维”等教材及独家进行市场活动、销售相关课程的权利。

我公司还享有“六顶思考帽”的注册商标权。

谢玉雄未获得认证,而在网络上广为宣传他作为“水平思维”“六顶思考帽”的授权认证讲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另外,谢玉雄承接相关培训,近期先后在陕西省西安市的中铁一局第四期处级领导干部研修班、山西财经大学、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的时代光华讲授“六顶思考帽”,其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谢玉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控的三次侵权行为在不同的地点,都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其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法律规定。

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既有网上的宣传行为,又有实地的培训行为;

既有线上的,也有线下的,故被控侵权行为并非完全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适用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线下的被控侵权行为分属三个辖区,该三个地点与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被告谢玉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该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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