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守凯,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水明,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吉守凯因与被上诉人林水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守凯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守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守凯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吉守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