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28001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
被告:大同市平城区良子商务休闲酒店,住所地大同市万城华府2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永娥。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联良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平城区良子商务休闲酒店(以下简称良子商务酒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联良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