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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厦门市翔安区四季弘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厦门市翔安区四季弘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厦门市翔安区四季弘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260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四季弘百货商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193号B座之101-104。

经营者:戴菲菲。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四季弘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人民陪审员 (陈涛平) 人民陪审员 (许幸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陈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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