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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彬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刑初680号
案件名称吴彬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彬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6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彬,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先华,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春明,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彬及其辩护人程先华、田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彬自2009年起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茶西下围园工业区A栋5楼B区经营深圳市凯瑞尔光电有限公司,其公司一直从事手机背光板生产业务。

自2017年8月开始,吴彬从未经授权的客户处承接加工涉案背光板业务,由客户提供带有苹果标识的背光板半成品,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检测并加工为背光板成品,整理装箱后给回客户,从中收取8元/片的加工费用。

2018年8月3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凯瑞尔光电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吴彬,并当场查获带有苹果标识的手机配件背光板61566片(其中14510片为半成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92528元。

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背光板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彬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吴彬承认控罪,但辩称是公司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

辩护人田春明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定性错误,应当定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

2、本案属犯罪未遂。

本案中,被告公司需给客户代加工的背光源为61566片(其中3万多片尚未加工),以上代加工的产品都未送货给客户,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3、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且被告人吴彬在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属从犯。

4、起诉书指控每片加工费8元,非法经营数额492528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被告人吴彬的供述,每生产一个客户多的话每个七八块钱,少的话有五六块钱。

5、本案中加工的行为是公司所为,属于单位犯罪。

辩护人程先华的辩护意见为:1、背光源是商标注册意义上零部件(没有单独规定为独立一类商品),不符合刑法意义上假冒注册商标罪构罪要件“商品”含义。

2、吴彬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行为。

3、从危害后果看,本案背光源内部贴有logo,更多的意义是防伪功能,根本上来说不能造成刑法要求的完整商品流通意义上能混淆公众认知的后果,不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彬自2009年起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茶西下围园工业区A栋5楼B区经营深圳市凯瑞尔光电有限公司,其公司一直从事手机背光板生产业务。

自2017年8月开始,吴彬从未经授权的客户处承接加工涉案背光板业务,由客户提供带有苹果标识的背光板半成品,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检测并加工为背光板成品,整理装箱后给回客户,从中收取6-8元/片的加工费用。

2018年8月3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凯瑞尔光电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吴彬,并当场查获带有苹果标识的手机配件背光板61566片(其中14510片半成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82336元。

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背光板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背光板61566片;

2.书证: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和建议维修价格参考,证实从现场查获的背光板都未经苹果公司授权,建议维修价格是涉案的苹果手机型号的显示屏屏幕总成的维修价格、报案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注册号G1014459,证实核定的商标使用范围包括移动电话以及用于上述产品全套系列的装置、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对于本案在程序上面的问题进行的补证、扣押决定书、商标注册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苹果电脑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案背光板共计61566片,经过鉴定其中59080件是可以点亮,也就是可以正常运作的合格产品,其余的由于未加工完毕或是损坏的原因不能点亮,但不影响对其侵权性质的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向公司核实没有相关的加工合同和送货单,向财付通公司调取的被告人的微信信息及交易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严振防:深圳市凯瑞尔光电有限公司制造总监,证实其于2018年4月入职,入职后有时老板会拿客户发过来的铁片和感应膜让我组织工人组装,在组装之前要由工人对这些感应膜感测,如果检测成功再贴上其他的膜,如果检测不成功就要把感应膜撕掉。

这样的背光源每个月可以加工1万个左右,平时都是老板从外面拉生意,然后把任务下达给我,民警查扣的这些半成品是老板从市场上搜来的,在加工之前老板就知道这些背光源有苹果标识,老板说这些背光源是苹果公司返修的,听老板说加工一个背光源最低有6、7元,多的用8、9元,但这些是老板掌握的。

李从道:深圳市凯瑞尔光电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和物料管控的,案发机关查获时才知道公司有一批背光源带有苹果标识。

段庭雄:广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员工,证实其公司收到苹果公司的授权在被告人所经营的公司里查获到了侵权产品。

吴崇贵:证实其是深圳市凯瑞尔光电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东之一,实际经营者是其哥哥被告人吴彬,其在公司挂的职位是公司副总经理,其不参与深圳市凯瑞尔光电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

林东、罗某:深圳市凯瑞尔光电有限公司公司的贴膜工,二人具体描述了背光板的加工过程,称主要的加工过程是在半成品上面一次贴上四层膜,贴上之后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就是成品,成品会装箱给回客户,而废品则会直接扔在车间的垃圾袋内公司会统一处理。

朱建军:深圳市凯瑞尔光电有限公司的司机,称其有时候帮公司送货,但具体送什么不知道,送货的具体地点和收货人的信息现无法提供。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证实2018年7月苹果公司通知他们在被告人所经营的公司里有加工带苹果标识手机背光板的行为;

2018年8月3日其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当场查获6万多片已经加工好的屏幕背光,称这些假货的市场价格大概是每片40元至80元,而正品的屏幕总成价格是1000元到2000元之间。

称产品的去向无非有两种,一种是屏幕总成的工厂,一种是手机维修店,称该公司假冒产品的行为对苹果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无法估算。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彬的供述与辩解:在第一份笔录里面证实其公司组织工人对客户提供的半成品进行加工,民警在其公司内查获6万多个成品,这些成品都带有苹果的标识,都是公司生产出来的还没有销售出去,称生产带有苹果标识的背光板客户最多的给7、8元,少的也有5、6元,每个背光板获利大概8毛钱左右,我卖出去2万多个成品的背光板,客户给了我大概15、16万元左右,被民警查获的这些我可以获利5万元左右。

第二、第三、第四份笔录大体内容一致,对加工情况进行了更细节的描述,称我共生产这些背光源成品共有8万多个,销售出去2万多个,公司自己在华强北维修店联系要维修苹果手机背光源的客户,口头达成协议后客户提供原材料,我们公司就给对方加工成成品,我们收取代工费,我们现在找不到这些客户,我知道加工的是苹果手机的背光板,我们公司没有获得苹果公司的授权。

第五份笔录中称我们公司生产带有苹果标识的产品,主要是我负责联系和接洽的,这份笔录中称涉案的背光板我卖掉了2万多块,讲好是现金和微信收款,但对方还没有付款。

公诉人提审时被告人也称能估猜到涉案手机的背光板是苹果手机的背光板,称客户送过来的半成品都是给我们返修的,那2万片左右的成品还没有谈价钱,问其关于客户的具体信息时说提供不了,说这些客户都是家庭作坊不是什么公司。

6.鉴定意见:苹果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背光板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其中让公安机关对加工过程进行拍摄的录像,二张为讯问录像、一张为背光板加工操作过程录像、一张为吴彬的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彬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回应,1、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彬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有经过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体现公司意志,是为了公司利益,所以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

2、被告人组织工人对手机背光板进行一定加工,对该加工行为独立自主完成的,收取相应的加工费,起诉书也是按加工费金额进行指控,对该部分加工费被告人吴彬不是从犯。

3、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被告人吴彬从归案至庭审一直稳定供述每片收取6-8元的加工费,因每片背光板收取的加工费不确定,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较低的6元计算每片的加工费为宜。

涉案的14510片半成品,被告人辩称是客户送来的,还没有拆封,不一定为其加工。

本院认为该部分背光板不应认定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给被告人吴彬据以定罪量刑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82336元。

被告人吴彬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背光板,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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