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初108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盛隆家具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华兴街。
法定代表人:张振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骅市德信成家具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黄骅市华兴街信发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吴忠峰。
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黄骅市盛隆家具城有限责任公司、黄骅市德信成家具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