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98号原告:张祥波,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同辉家具厂,经营场所赣州市南康区。
经营者:黎东林,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积辉,江西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祥波与被告南康区同辉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祥波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祥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张祥波已预交)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张祥波负担,退回原告张祥波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