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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建波与南康区金鹏轩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陆建波与南康区金鹏轩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建波;南康区金鹏轩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12号原告:陆建波,男,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金鹏轩家具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太窝乡元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6PBWB84。

经营者:郭树金。

原告陆建波诉被告南康区金鹏轩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陆建波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建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陆建波已预交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陆建波负担,退回陆建波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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