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信中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3区正诚丰大厦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A。
经营者李翔。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信中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佳信中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