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077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锦霞北园新隆嘉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141号。
经营者宋朝鹏。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锦霞北园新隆嘉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