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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明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抗46号
案件名称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明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明海;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抗46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天山路东城一品小区12号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诉人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王明海、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9]3300000009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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