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瑞宝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2799号佳海产业园82号。
法定代表人:万金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枫,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A2区123号。
法定代表人:汤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汤新民,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上诉人江西瑞宝油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汤新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西瑞宝油脂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瑞宝油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瑞宝油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江西瑞宝油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