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732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嘉航烟酒超市、赫文文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7)鲁0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济南市天桥区嘉航烟酒超市、赫文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义务,经本院立案执行后至今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