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6221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A。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专春,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工业园胜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A。
法定代表人:迟凤岐。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被告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