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974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政芬,女,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政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彭政芬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彭政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