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29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井亮,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上的“经典名酒坊”店经营人,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住济宁市任城区。
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齐爱军,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亚军,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上的“轩轩超市”店(汾酒名烟名酒店)经营人,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住济宁市任城区。
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艳冬,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忠鹏,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武树元,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西省文水县。
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龚方全,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忠良,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吉,男,1991年5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
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公诉刑诉(2019)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武树元、陈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武树元、陈吉及辩护人齐爱军、刘艳冬、王忠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在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发现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得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白酒进行销售。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9月13日对被告人赵井亮经营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2-2#的“经典名酒坊”及其租赁的济宁市万达华府8号楼1单元8#-42#储藏室等处依法进行搜查,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汾酒等成品白酒商品一宗。
经物价部门鉴定,在赵井亮经营的经典名酒坊等处扣押的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市场价格共计454000元。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9月12日、13日,对被告人刘亚军经营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4-6#的“汾酒名烟名酒专卖店”及其在济宁市任城区等处依法进行搜查,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汾酒等成品白酒商品一宗。
经物价部门鉴定,在刘亚军的汾酒名烟名酒专卖店、银都花园、银都花园老年公寓、火炬庄园、明珠花园及鲁H×××××号、鲁H×××××号车上等处扣押的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及销售给张某2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白酒,共计货值393744元。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9月12日将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武树元、陈吉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8年11月28日,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在山西省太原市铜锣湾国际购物中心一地下储藏室,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并向被告人刘亚军出售的被告人武树元及帮助武树元生产白酒的被告人陈吉抓获。
侦查人员经对武树元在山西省太原市铜锣湾国际购物中心租赁的地下储藏室、其驾驶的车辆等处依法进行搜查,查获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封坛15年汾酒、42°玻汾、45°防伪老白汾酒等各类汾酒白酒一宗。
查获的武树元生产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白酒及向刘亚军销售的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53°青花20年汾酒、53°老白汾酒10年、42°青花20年汾酒等各类汾酒白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6030元。
被告人武树元、陈吉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武树元、陈吉的供述,证人温某、张某1、李某1、张某2、赵某、孙某1、孙某2的证言,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白酒,手机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认定被告人陈吉系从犯,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系未遂。
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武树元、陈吉处罚。
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武树元、陈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供认不讳。
被告人赵井亮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刘亚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均系未遂,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武树元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武树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在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发现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得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白酒进行销售。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9月13日对被告人赵井亮经营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2-2#的“经典名酒坊”及其租赁的济宁市万达华府8号楼1单元8#-42#储藏室等处依法进行搜查,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汾酒等成品白酒商品一宗。
经物价部门鉴定,在赵井亮经营的经典名酒坊等处扣押的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市场价格共计454000元。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9月12日、13日,对被告人刘亚军经营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4-6#的“汾酒名烟名酒专卖店”及其在济宁市任城区等处依法进行搜查,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汾酒等成品白酒商品一宗。
经物价部门鉴定,在刘亚军的汾酒名烟名酒专卖店、银都花园、银都花园老年公寓、火炬庄园、明珠花园及鲁H×××××号、鲁H×××××号车上等处扣押的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及销售给张某2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白酒,共计货值393744元。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9月12日将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被告人武树元、陈吉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8年11月28日,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在山西省太原市铜锣湾国际购物中心一地下储藏室,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并向被告人刘亚军出售的被告人武树元及帮助武树元生产白酒的被告人陈吉抓获。
侦查人员经对武树元在山西省太原市铜锣湾国际购物中心租赁的地下储藏室、其驾驶的晋A×××××车辆等处依法进行搜查,查获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封坛15年汾酒、42°玻汾、45°防伪老白汾酒等各类汾酒白酒一宗。
查获的武树元生产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白酒及向刘亚军销售的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53°青花20年汾酒、53°老白汾酒10年、42°青花20年汾酒等各类汾酒白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6030元。
被告人武树元、陈吉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武树元、陈吉均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温某、张某1、李某1、张某2、赵某、孙某1、孙某2的证言、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白酒、手机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赵井亮销售金额454000元,刘亚军销售金额3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武树元、陈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560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树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井亮系未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亚军系部分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武树元、陈吉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树元、陈吉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武树元的辩护人提出的与其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武树元的辩护人提出了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赵井亮、刘亚军销售数额巨大,被告人武树元假冒多种注册商标,情节恶劣,均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井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亚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武树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没收被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成品白酒及用于制作成品白酒的包装盒、瓶盖、商标、防伪标签等物品一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没收作案工具车牌号为鲁H×××××号、鲁H×××××、晋A×××××的车辆三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