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恢608号 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亲。
被执行人陈*,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陈*应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陈*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三、被执行人陈*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5)深福法执字第370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名下银行存款19115元(已支付申请人)。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现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未履行款项18185元,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并结案的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且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及((2015)深福法执字第3702号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