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6170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凯彪丰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鼎安路76号之六号罗行商业广场首、二层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7。
经营者:罗永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凯彪丰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并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