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4014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刘氏粮油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冼村广州市番禺湘粤粮油农贸批发市场411、412号。
经营者:刘浪,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京山县万盛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永兴镇群光粮站(群光村)。
法定代表人:涂福华。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刘氏粮油经营部、京山县万盛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