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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逸涛与中山市东凤镇盛固电器厂、梁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9534号
案件名称孙逸涛与中山市东凤镇盛固电器厂、梁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逸涛;中山市东凤镇盛固电器厂;梁德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534号原告:孙逸涛,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礼俊,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盛固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梁德明。

被告:梁德明,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孙逸涛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盛固电器厂、梁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2019年8月9日,原告孙逸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孙逸涛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逸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孙逸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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