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534号原告:孙逸涛,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礼俊,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盛固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梁德明。
被告:梁德明,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孙逸涛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盛固电器厂、梁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2019年8月9日,原告孙逸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孙逸涛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逸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孙逸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