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40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朱梦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首占福联便利店(经营者刘仙逢),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首占村农贸市场29-2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首占福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2019年8月29日,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