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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乐宜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2613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乐宜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乐宜家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61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50T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乐宜家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社区隔彼二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TYU13H负责人孙裕宾。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乐宜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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