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667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伏容,女,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伏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各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施秋萍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