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8民初217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志,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辽宁广长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永强米业加工厂,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沟沿镇东古村。
投资人:李凤来,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锋,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齐根(该厂员工、投资人李凤来孙子),男,汉族,1996年9月7日出生,住址大石桥市。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与被告营口永强米业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计1,770.5元,由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