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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腾雾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马钟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215号
案件名称杭州天腾雾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马钟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天腾雾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马钟炜;上海腾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腾雾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钟炜。

被执行人:上海腾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腾雾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马钟炜与被执行人上海腾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期限两年;

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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