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5793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丹莉,女,199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