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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南昌县家家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民初1288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南昌县家家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南昌县家家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28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家家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888号银河城春晓苑二区46栋、4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GWP00E。

法定代表人:左德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南昌县家家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已与被告南昌县家家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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