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844号原告:魏鹏,男,汉族,1959年2月7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盛世鸿厨酒店用品商行,经营场所中牟县万邦物流园酒店用品市场2102号。
经营者:李鑫,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
原告魏鹏与被告中牟县盛世鸿厨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魏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刮丝器(大)”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专利号:);
2.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刮丝器(大)”(专利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2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29日。
2019年1月14日,原告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
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产品属于相同产品,经比对,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
中牟县盛世鸿厨酒店用品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批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的,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另,原告所在地系山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中牟县盛世鸿厨酒店用品商行住所地位于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被告中牟县盛世鸿厨酒店用品商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牟县盛世鸿厨酒店用品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牟县盛世鸿厨酒店用品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