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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正东、杨成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91刑初426号
案件名称龚正东、杨成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正东;杨成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正东,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人龚正东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成宇,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人杨成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19)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正东、杨成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正东、杨成宇到庭参加审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龚正东与被告人杨成宇商议做假酒生意,由二人共同出资,杨成宇负责联系做假酒的上家,龚正东负责对外销售,获取利润予以平分。

后二人从张旋等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贡酒、口子窖系列白酒,加价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68840元。

具体销售事实如下: 1、自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21日,龚正东共13次销售假冒古井献礼白酒28件、古井五年白酒34件给李某,销售金额23500元。

2、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月9日,龚正东共5次销售假冒古井献礼白酒22件、古井五年白酒2件给龚某,销售金额5820元。

3、2019年1月2日、1月19日,龚正东2次销售假冒古井献礼白酒84件给沈某,销售金额21240元。

4、自2019年1月4日至1月19日,杨成宇3次销售假冒古井献礼白酒4件、古井五年白酒20件、口子窖五年白酒3件给杨琴,销售金额8680元。

5、2019年1月19日,龚正东销售假冒古井献礼白酒48件给王浩东,销售金额9600元。

2019年1月21日17时许,长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长丰县双墩镇恒大帝景小区门口将正在销售假酒的龚正东现场抓获,同时查获其驾驶的皖A×××××银灰色面包车内古井五年白酒22件。

2019年2月16日14时左右,杨成宇在重庆市南岸区坪星光时代广场传奇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商标权利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查扣的古井五年白酒进行鉴定,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列举以下证据证明:1、物证锤子2S手机一部;

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龚某、沈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龚正东、杨成宇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正东、杨成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68840元,数额较大,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正东、杨成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均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第7045126号“古井贡”注册商标、第77079302号“年份原浆”注册商标、第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注册商标均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龚正东与被告人杨成宇商议做假酒生意,由二人共同出资,杨成宇负责联系做假酒的上家,龚正东负责对外销售,获取利润予以平分。

后二人从张旋等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贡酒、口子窖系列白酒,加价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68840元。

具体销售事实如下: 1、自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21日,龚正东共13次销售假冒古井献礼白酒28件、古井五年白酒34件给李某,销售金额23500元。

2、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月9日,龚正东共5次销售假冒古井献礼白酒22件、古井五年白酒2件给龚某,销售金额5820元。

3、2019年1月2日、1月19日,龚正东2次销售假冒古井献礼白酒84件给沈某,销售金额21240元。

4、自2019年1月4日至1月19日,杨成宇3次销售假冒古井献礼白酒4件、古井五年白酒20件、口子窖五年白酒3件给杨琴,销售金额8680元。

5、2019年1月19日,龚正东销售假冒古井献礼白酒48件给王浩东,销售金额9600元。

2019年1月21日17时许,长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长丰县双墩镇恒大帝景小区门口将正在销售假酒的龚正东现场抓获,同时查获其驾驶的皖A×××××银灰色面包车内古井五年白酒22件。

2019年2月16日14时左右,杨成宇在重庆市南岸区坪星光时代广场传奇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商标权利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查扣的古井五年白酒进行鉴定,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庭审中,龚正东陈述销售金额68840元由其全部收取,扣押的锤子2S手机是其所有,用于收取涉案货款。

扣押的皖A×××××汽车已经返还。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龚正东主动退赃68840元。

另查明,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9日,杨成宇被临时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证明: 1、物证锤子2S手机一部;

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龚某、沈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龚正东、杨成宇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正东、杨成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68840元,数额较大,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追究上述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

被告人龚正东、杨成宇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事实,庭审中均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正东、杨成宇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其二人所起作用大致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龚正东主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正东、杨成宇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正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二、被告人杨成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三、被告人龚正东的退赃款人民币68840元及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涉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财物未移送至本院,由侦查机关长丰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颖 书记员刘玲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

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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