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嘉木仕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龙芯三街3号B栋。
法定代表人:胡丹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OPSOCKETSLLC)。
住所地:美国科罗拉多州波德市斯特林3033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巴内特(DavidBarnett),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恒,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25楼2501。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
原审被告:名创优选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1703房。
法定代表人:安峙成。
原审被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123号二层C108房。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
上诉人东莞市嘉木仕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OPSOCKETSLLC),原审被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名创优选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东莞市嘉木仕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嘉木仕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嘉木仕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