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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北联数码电子配件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9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北联数码电子配件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北联数码电子配件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60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1号田衍轩4栋B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北联数码电子配件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塘尾新村二巷8号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8W。

经营者:何杰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北联数码电子配件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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