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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绿泉水业有限公司与昆明轿子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民初1312号
案件名称昆明绿泉水业有限公司与昆明轿子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绿泉水业有限公司;昆明轿子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312号原告:昆明绿泉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转龙镇转龙农贸市场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何伟,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轿子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禄劝县转龙镇龙泉西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杨与香。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绿泉水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轿子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昆明绿泉水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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