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049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第3村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北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1卡。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李某1,女,1989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睿琪灯饰厂,个体经营者李某1,女,1989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第五工业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远平诉被告中山市北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某1、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睿琪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远平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