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华、李映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刑初57号
案件名称杨华、李映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5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华,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州市花都区。

辩护人李青峰,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艳茵,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映免,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

辩护人丁烁,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义,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湖北省监利县。

辩护人雷剑兵,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超龙,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

辩护人朱汉平,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坚棍,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

辩护人李世宽,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0〕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杨华雇佣被告人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等人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xx大厦xx楼xx房办公室、xx村xx路xx号xx栋4楼仓库等地,存储并对外销售假冒champion、supreme、mlb等品牌帽子。

2020年9月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及办公室抓获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等五人,并在仓库内查获上述假冒帽子9950顶。

经鉴定,缴获的假冒champion、mlb帽子共价值人民币20585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杨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杨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杨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悔罪态度真诚。

2.查获的物品尚未流入社会,为犯罪未遂。

3.杨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是初犯、偶犯。

4.杨华家里有一个未成年的小孩需要抚养及赡养老人。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华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映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映免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李映免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

2.李映免属从犯,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小。

3.李映免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任何违法违纪或犯罪记录。

4.李映免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深刻。

5.李映免家庭困难,前夫因贩毒被判处无期徒刑,其独自抚养孩子。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映免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彭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是按照正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认定的,查获的帽子的价值应是在20-30万之间。

2.彭义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在本案中的作用小,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

3.彭义的儿子年幼,需要父亲的陪伴。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彭义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超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判处其缓刑。

被告人梁超龙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梁超龙犯罪未遂,系从犯。

2.梁超龙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

3.梁超龙是初犯、偶犯。

4.梁超龙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深刻。

5.梁超龙家庭困难,孩子6个月大,需要父亲的陪伴,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请求法庭考虑以上意见对被告人梁超龙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坚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判处其缓刑。

被告人李坚棍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李坚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

2.李坚棍是从犯,犯罪未遂。

3.李坚棍是初犯、偶犯。

4.李坚棍的女儿只有两岁,李坚棍是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

5.对李坚棍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坚棍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杨华雇佣被告人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等人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xx大厦xx楼xx房办公室、xx村xx路xx号xx栋4楼仓库等地,存储并对外销售假冒“champion”“supreme”“mlb”等品牌帽子。

2020年9月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及办公室抓获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等五人,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帽子9950顶及手机、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1批。

经鉴定,缴获的部分假冒“champion”“mlb”的帽子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058570元。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假冒品牌帽子等物证;

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钟某、李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五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华、李映免、李坚棍的量刑建议恰当,惟认定被告人李映免、李坚棍具有坦白情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经查,被告人李映免、李坚棍在侦查阶段对其主要的犯罪行为拒不供认,依法不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

被告人杨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华、彭义、梁超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罪责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时间、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家庭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华、李映免、彭义、梁超龙、李坚棍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映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坚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彭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梁超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六、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帽子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七、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主机等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